(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業者違反業務招攬規定,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

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業務招攬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情事,且與金融消費者訂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前,應充分了解消費者相關資料,並應向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充分揭露風險。不過,相關條文未設罰則。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金融服務業違反上述情形,處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罰鍰最高額限制。

金融服務業違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故意導致的損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過失致損害,得酌定損害額1倍以下懲罰性賠償。

為避免金融服務業從業人員爭取業績而不當銷售產品,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酬金制度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業績目標達成情形,業者如果違法,處3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金融服務業初次銷售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業者如果違法,處3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

為加強保護金融消費者,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金融業未依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警告、停賣金融商品、對金融服務業全部或部分業務為1年以下停業、命令金融服務業停止其董(理)事、監��人、經理或受僱人1年以下執行職務或解除職務及其他必要處置。如果業者未限期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廢營業許可。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新增集體評議制度,未來只要有20人以上消費者,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損害的金融事件,金管會可指定法人向評議中心申請團體評議。1040122


以下文章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違規賣金融產品-可重罰千萬-093916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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