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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1號)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公司在章程中明定,以現金或股票分派酬勞給員工。

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要求企業在公司章程中明定,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以現金或股票分派員工酬勞,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以及出席的半數董事同意,並報告股東會。

工商界認為這是選舉考量,為了討好勞工選票。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柏豐認為,不應為了選舉通過各式法案,損害台灣的投資環境;台北市商業會理事長王應傑指出,過去企業有獲利就會分配給員工,現在在公司法「明文規定」強制分紅,根本是「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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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s://tw.news.yahoo.com/企業加薪條款三讀-工商界-多此-舉-215127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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