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大戶條款確定延後3年實施,也就是,2018年起當年度出售股票金額新台幣10億元以上,才應就超過10億元金額部分,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所得稅。

原本現行條文規定,104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1年度出售證券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者,應就超過10億元金額部分,依千分之5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20%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不過,修法後,「大戶條款」實施時間延後3年,各界關注的10億元起徵門檻維持不變。

雖然立委李桐豪已提案建議大戶條款緩徵1年,但連署人數不多。��委林淑芬則表示,她承認大戶條款設計有疑慮,但若有問題,更應拉下來協商,而非放任緩徵通過,變相成為免徵,因此,她也提案將緩徵案交付黨團協商,不過最後也因無法達到法定連署人數無法成案。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tw.news.yahoo.com/大戶條款三讀通過延後3年-10億門檻不變-105059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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