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6日電)勞動部今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明訂媒體工作者、外勤業務員等應紀錄工時、休息時間和延長工時,勞檢時應提書面紀錄。

勞動部今天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提供事業單位針對新聞媒體工作者、需透過電腦上傳作品的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在外工作的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的參考。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說明,因在外工作者工作性質特殊,雇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交付工作,導致上述工作者常有工時過長、工作時間認定不易等問題。

此外,據新聞媒體業者勞動檢查也發現,勞雇雙方對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事項有很大的認知差異。因此,勞動部從去年12月至今年3月間召開6次會議,邀請新聞媒體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的勞雇團體,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訂此指導原則。

主要內容包含,明訂勞資雙方應將工時、休息時間和延長工時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定入工作規則。勞工可自行紀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等,送交雇主補登,而紀錄工時的方式,非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指出,像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通訊軟體等都可供稽核出勤紀錄的工具,但雇主在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相關書面紀錄。1040506


文章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在外工作者勞檢-雇主應提書面紀錄-060226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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