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為扶植文創、創投產業,並形成創業風潮,政院決射二箭,針對公司經營型態大鬆綁!行政院周四(12日)院會可望拍板有限合夥法草案,為公司經營型態多項彈性選擇;此外,督促經濟部最快3月端出閉鎖公司組織型態的公司法修正案。前者有利文創及創投業發展,後者修法目的為扶植網路等新創事業。

為打造以創新為台灣經濟動能驅動力,毛揆希望拿掉任何阻礙注入經濟動能新創事業的緊箍咒。巧��是,有限合夥法與政院催生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專章有相似之處,二者皆可用「契約」約定方式,行使合夥人或股東間權利義務,尤以閉鎖公司具一股多權設計,具有很大經營彈性。

至有限合夥法是否束諸高閣?官員說,企業經營型態目的不同,就會採不同法制;國外創投業多以有限合夥型態經營,二項法律在經營彈性上有交集,但文創、創投或新創企業會偏向那一法制,尚難論斷。

政院周四院會將拍板有限合夥法,其最大特色是合夥人可依契約約定方式決定加入、退場及盈餘分派等權利義務,適合拍1部影片的文創產業及創投業適用。

企業盈餘分派不必在年度終了,可不限時點,不必按出資比例分配;也沒有召開董事會、股東會設計,所有事項決議是屬人頭決定;有技術的人,可以技術作價入股,有錢金主可參與投資,合夥人之間採「契約」約定方式決定所有權利義務,以屬人頭決議重大事項。

有限合夥法允許企業約定存續期間,例如1年或5年,或1片電影拍片時間,若退場財務單純者,清算程序會比一般公司簡便,法院程序不致太冗長。

官員說,有限合夥組織具法人人格,以利公示性(公開表示),讓投資者、交易者放心公司設立時要辦理公司登記,出資額達一定金額或合夥人達一定人數以上,才需辦理財務會計師查核簽證,初步考慮比照公司法,股本逾3,000萬元才需由會計師簽證查核財報,大大減輕經營成本。

至創投業爭取有限合夥創投,符合一定條件應予免課營所稅租稅獎勵,財政部曾以兩稅合一已修改為由反對,但政院要求列入產創條例修法檢討,對一定條件應予租稅獎勵。


本文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拿掉緊箍咒-公司型態大鬆綁-215035958--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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